| 北京市通州区果树产业协会组织机构
一、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视;
(三) 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、任务;
(五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二、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三、会议代表大会每届三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四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五、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、罢免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
(七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(十) 决定聘任本协会名誉会长、顾问和名誉理事;
(十一)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;
(十二)评选和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六、理事会应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七、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出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八、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果树行业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秘书长为专职。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。
九、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会长任期不超过2届。
十、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十一、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十二、监事会
本协会设监事会,由三至五人组成。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 选举产生监事长;
(二) 出席理事会;
(三)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《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(四)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五) 对本协会会员违反协会纪律,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六)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七)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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